4月18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广安市岳池县大梁子砖厂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近期,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岳池县大梁子砖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废气收集管道和脱硫塔等设施多处破损,未收集处理干燥窑产生的废气,并通过设置在干燥窑顶部的8根烟囱排放。
该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砖厂作出罚款35.49万元的处罚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案
2022年12月,成都市沙河成洛路段河面出现大量漂浮油污,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排查。经查,12月19日上午,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拆卸盾构机过程中部分液压油撒漏地面,现场地面油污未经处理即被冲洗,致使含液压油的冲洗污水进入沉降水系统,随沉降水排入沙河。监测人员对沉降水入河排口外排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有石油类物质检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3.8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