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0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执法人员对河流进行巡查时发现,河流内有一排水渠正在排水,眼观水质较差,执法人员沿排水渠溯源至招远某公司排污口,进入厂区开展突击检查。执法人员进入厂区后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排污口正在排水,废水在线监测设备采样泵放置在红色水桶内,桶内的水明显与排污口水质不一致。监测人员现场对水桶及排污口进行采样,经检测,水桶内的水与排污口外排水污染物浓度相差较大,且排污口外排水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面对证据,该公司经理承认其担心排污口水质不达标,擅自将在线监测设备采样泵放置在盛有清水的红色水桶内,干扰正常采样、监测,导致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2年6月17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1.7187万元。2022年9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坚持严的主基调,本案是在巡查河流时发现的问题,发现问题后执法人员立即行动,细致分析,有效溯源,锁定污染物排放源头。现场充分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对不合常理的小细节没有疏忽放过,经过深入调查核实,最终“水落石出”,锁定环境违法事实。同时适用了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配套办法,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紧密,有力打击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