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美丽四川建设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并公布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凉山州阿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

2022年4月26日,凉山州冕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阿某等4户8人各自在家中运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稀土洗选摇床,洗选废水均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呷伍河。冕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4处洗选加工点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总铅浓度分别为22.48mg/L、34mg/L、26.21mg/L、13.05mg/L,分别超过《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L-2011)中总铅排放限值标准(0.2mg/L)111.4倍、169倍、130.05倍、64.25倍。8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规定,凉山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凉山州公安局,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凉山州人民检察院。2022年6月14日,凉山州冕宁县公安局决定对阿某等8人涉嫌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对4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4人取保候审。


案例二

内江市威远师友畜产品收购有限公司涉嫌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2月12日,内江市威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威远师友畜产品收购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雨水沟中有排污痕迹。经调查,2022年2月11日晚该公司员工对喷淋除臭设施电机进行拆卸时,将喷淋设施内废水放入储水池,水池满后,又用水泵将废水抽入车间内洗手槽,废水经洗手槽进入雨水沟后流入外环境,最终进入威远河。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8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3.04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

宜宾鸿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制定的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且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2年1月7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宜宾鸿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2月3日、6月4日、6月11日检验的编号为025895、P32022、P28709三辆新车属于后驱车辆,应当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排放检验,但该公司违反检验标准规定擅自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8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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