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各界在生态环保领域学法知法守法意识,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在2022年全市查处的案件中筛选了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利用漫画形式进行展示,并结合环保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对案例进行解读,通过“线上漫展”的形式普及环保法律法规。

今天推出

泸州市2023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七)

以作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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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四川某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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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到四川某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铝灰渣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铝灰渣的管理计划及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铝灰渣过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规定制定、申报危险废物铝灰渣的管理计划及年报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危险废物铝灰渣在转移过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法罚款36.7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8万元。


法律责任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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