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在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查,发现开发区内部分雨水沟渠存在六价铬超标的情况。接到线索通报后,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和监测力量开展溯源排查,对照污染物特征,结合开发区内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和环境概况,快速锁定“六价铬”来源于攀枝花某钒业公司。
3月24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攀枝花某钒业公司作为土壤环境、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在明知厂区地块土壤中六价铬、钒超标,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处于不可接受风险水平,未及时启动修复治理且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导致超标地块污染物渗出,渗出液中六价铬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特征污染物六价铬在开发区雨水沟、马店河口、金沙江入江口等流经区域均有检出,证实污染物由开发区雨水沟经马店河进入金沙江。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专案组并邀请公安食药环侦部门提前介入,对案件开展全面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攀枝花市公安局于4月21日以涉嫌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对该公司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